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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年书屋 >> 开局就较真,对面被我吓到报警! >> 第三百零七章 匿名网友

第三百零七章 匿名网友 1/2

“不能就这么放过这群喷子!”

她盯着论坛里的热帖,心中默念了一句。

受到秦牧的熏陶这么久。

她现在的性格多少也有些嫉恶如仇,眼里容不得沙子。

这个小女孩……

以及他们的亲人,在这件事情中受到了巨大的创伤。

生理和心理上的双重伤害。

可这些喷子们……

估计现在还浑然无知,不知道他们简单的“一句话”造成了多大的伤害。

或许。

即便他们知道了,也不会唤醒良知上的自责。

反倒是会埋怨这个小女孩,说她承受能力不足之类的风言风语。

良言一句三冬暖。

恶语伤人六月寒。

“看来还是要找up帮帮忙了。”

青岚叹了口气,很快就想到了秦牧。

这段时间。

秦牧是彻底玩疯了,到处旅游。

也该干点活了。

这样一张核武器……

总的时不时露个脸,给网络上那些乱七八糟的人一个震慑。

随后。

她将这个热帖,转发给了秦牧的私人账号。

并且留言询问道:“up,这个事情……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?”

这个帖子出自于论坛。

但到了此刻,她已经没时间去管论坛会不会被秦牧发现这回事了。

……

与此同时。

某大草原。

秦牧正坐在一匹骏马上,手持马的缰绳,望着一望无际的草原。

准备来一次策马狂奔。

自从向养老院请假之后,他便离开了晋城。

到处旅行。

见识了祖国的大好河山,好好享受了重生后的生活。

心情倒是愉悦了许多。

如他所料,【百钓百中】技能升级之后,的确没再有事情主动缠到他。

他惊人的幸运值……

也在其他方面发挥出了作用。

比如说路上没事就捡到钱,遇到抽奖活动次次中头奖等等。

至少……

他外出了半个月,在全国各地穿梭,没再送一个人进去。

离开晋城之后。

路上遇到的这些人,也没几个认识他的,更不会对他有任何的害怕。

就在他准备策马,进行一波草上飞奔体验的时候……

他发现自己的手机突然响了。

青岚给他发来了一条消息,里面还附带了学法联盟论坛里的一个帖子。

“这是什么?”

皱了皱眉头。

他点开了这个帖子,发现帖子里的回复居然达到了四千多。

应该是论坛建立以来,热度最高的帖子了。

帖主据说是小女孩的哥哥。

讲述的内容……

却是让人血压飙升,有些控制不住情绪。

“一块钱……就跳楼了?”

看完了前因后果,秦牧的目光也沉了下来。

如今。

全论坛都在讨论这个一块钱引发的轻声跳楼案件。

事情的起因……

是因为某个叫“秦老三”的人,发布了募捐消息。

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都进行了捐款,这个名为“周小清”的小女孩也进行了捐款。

只不过……

身为学生的她,没有什么钱,只捐了一块钱。

而偏偏……

喜欢分享的她,把自己捐了一块钱的事情发布到了那个视频的评论区。

结果引来了一群人的指责。

各种道德绑架。

即便她解释了自己是小学生,网友们也没有任何悔改和道歉。

反而继续抨击她。

最终。

导致了这个“周小清”生出了轻生的念头,跳下了楼。

目前虽然抢救了过来,但却成了植物人。

“up,这个事情……有办法让那些始作俑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吗?”

看着青岚发来的消息,秦牧皱了皱眉头。

这个案子……

说实话,又是一个比较难办的。

论坛里不少法律专业的人都分析了一遍事情的可行性。

想要让所有参与了此次事件的人遭受制裁……

非常难。

首先。

这个案子最多涉嫌了诽谤罪,在网络上对他人进行攻击和指责。

但……

若论传播量和扩散范围的话,仅仅是那一层楼的人在指责周小清。

并未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。

只有那些点赞数量超过了一定标准的评论,能符合立案条件,判处相应的诽谤罪。

当然。

如果论坛里的粉丝们悟出了帮人点赞,可以加刑的终极奥义……

自发找到这个视频,进行点赞。

那这些人都可以受到诽谤罪的制裁。

不过……

这个事情只可意会,不能言传。

如果被查出来有人组织点赞,该网络传播的数据将作废,不被法院采纳。

属于说出来就不灵了的法子。

而论坛的人虽然多,但要在不说明的情况下,让所有人都去帮这些喷子们点赞……

几乎是不可能的。

毕竟……

论坛里的大部分人三观都是正常的。

谁会闲着没事去帮喷子们点赞?

其次。

那个指责周小清的评论里,有人发“怎么不去死”的言论,也很难定为教唆犯罪。

在刑法中。

从教唆层面来看,教唆犯罪是指故意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,由于自杀不属于犯罪行为,所以一般情况下,教唆他人自杀难以被认定为犯罪。

不过有两种情况除外,一是教唆者与被教唆人之间有相互抚养义务(如是夫妻之间),一方唆使本无自杀念头的另一方自杀,或者一方意图自杀,另一方怂恿的,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另一种情况,则是唆使无责任能力的人自杀,也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。

但在这个案件里。

周小清属于十二岁,已经满了八岁,属于限制部分民事责任能力的人。

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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